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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行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与磐安县尖山污水处理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磐安县国土资源局,磐安县尖山污水处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磐行审字第00027号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三庆。被申请人磐安县尖山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卢品良。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是:1、责令磐安县尖山污水处理厂将非法占用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拆除磐安县尖山污水处理厂非法占用位于尖山镇楼下宅村土座下祥坑地块131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构筑物(污水处理池),并恢复原种植条件。3、对磐安县尖山污水处理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地1312平方米进行污水处理池建设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柒千伍佰伍拾贰元整(人民币2755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由磐安县深泽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福清审判员  马其六审判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羊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