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正荣与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荣,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五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朱正荣,男,1947年4月20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郑运庄,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荣诉被告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朱正荣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正荣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正荣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凤审 判 员 王振辉人民陪审员 傅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