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木林与刘兴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木林,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杨木林。被执行人:刘兴华。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兴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16,5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