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翠墨与陈昌高、高文娜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蔡翠墨,陈昌高,高文娜,高有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00-5号申请执行人蔡翠墨。被执行人陈昌高。被执行人高文娜。被执行人高有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翠墨与被执行人陈昌高、高文娜、高有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昌高、高文娜、高有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陈昌高、高文娜缴纳执行款54万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7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五路298-332号北幢二单元502室、苍南县龙港镇西五路306号1-2层房屋二间系被执行人陈昌高所有,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另案处置中;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申请人要求暂缓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本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昌高、高文娜、高有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