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财发与上海凤凰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财发。法定代理人刘玉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凤凰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伏宾。上诉人金财发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内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本案金财发要求确认工龄的��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故予以驳回。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金财发的起诉。原审裁定后,上诉人金财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金财发已经向多个政府行政部门主张确认其1970年至1983年期间的工龄,但均未得到解决,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处理。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凤凰装饰有限公司已经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注销。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财发要求确认工龄的争议,涉及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方式处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的范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安审判员 郭征海审判员 易苏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