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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杨永利、刘在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杨永利,刘在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0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建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荣彬,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行职工。被告杨永利,男,汉族,1983年8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刘在在,女,汉族,1987年1月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永利之妻。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诉杨永利、刘在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永利、刘在在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原告特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利、刘在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杨永利、刘在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