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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外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与欧洲利文德斯汀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欧洲利文德斯汀有限公司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外初字第20号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根林。委托代理人:郑才微。委托代理人:项玲玲。被告:欧洲利文德斯汀有限公司(LIVINGDESIGNEUROPE,S.L.)。代表人:JESUSALAGUEROVALERIO。本院在审理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洲利文德斯汀有限公司(LIVINGDESIGNEUROPE,S.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