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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良支行与茅文件、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良支行,茅文件,XX,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6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良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竖河镇富民街99号。负责人纪晓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茅文件。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顾峰。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良支行与被执行人茅文件、XX、顾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3)启商初字第0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茅文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及诉讼费1830元。(二)被执行人XX、顾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对于余款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启商初字第0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