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向阳与孟祥泽、刘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张向阳。被告孟祥泽。被告刘兰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阳与被告孟祥泽、刘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阳于二〇一五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张向阳负担。审判长马春发审判员耿艳海审判员商保刚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张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