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已经和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许苏红代理审判员 常 鹏人民陪审员 刘彩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