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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200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80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86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刘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汶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国审判员  隋泉章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