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郑太福与李明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太福,李明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郑太福,男,2006年7月14日生,汉族,学生,住赣县。法定代理人郑某,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务工,住赣县。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务工,住赣县。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明禄,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务工,住兴国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地址:厦门市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海景城A座25—27层。法定代表人程凤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芳,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太福诉被告李明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太福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太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太福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