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东营市佳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佳诚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佳诚运输有限公司,驻东营区黄河路与西四路交叉路口南。法定代表人:周建信,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言双,东营市东营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三路东、港城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效海,董事长。东营市佳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山东德弘石油装备在山东无棣金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山东无棣金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的货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