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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27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经跟被告私下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