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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郑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倪锋,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211201110139713。被告:黄某甲,男,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倪锋,被告黄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6月19日生育长子黄某乙,2013年8月26日生育次子郑某乙。原、被告婚后一直异地打工,夫妻异地生活,由于性格不合,聚少离多。长子黄某乙一直随被告母亲共同生活,次子郑某乙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你院于2014年11月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郑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黄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要求两个孩子都由我抚养教育,不要原告承担抚养教育费。另外原告娘家欠我债务有10800元。庭审中,原告方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结婚证。4、(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5、证人丁某、杜某调查笔录。二证人证实,原告在总路咀镇蚕种场院内制衣厂上班,被告在2012年底来住过几次,后来原告怀孕了。之后被告没有来过,孩子是原告自己去医院生的,一直由原告和原告母亲带养。被告黄某甲对上列证据无异议。被告当庭亦未举证。本院综合评判上列证据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双方亦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本院可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6月19日生育长子黄某乙(公民身份号码:------),2013年8月26日生育次子郑某乙。原、被告婚后一直异地打工,夫妻异地生活,聚少离多。长子黄某乙一直随被告母亲共同生活,次子郑某乙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能和好。原告郑某甲当庭认可其亲属欠被告黄爱林债务8800元,并表示愿意由其承担。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黄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因长期异地打工,夫妻聚少离多,因其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本院第一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不能和好,可视为其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可准许离婚。原、被告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维持目前原、被告抚养小孩现状,对子女身心健康较为有利。原告自愿承担其亲属所欠被告债务,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黄梦洋由被告黄爱林抚养教育至18周岁并负担其抚养教育费,次子郑星龙由原告郑鹏英抚养教育至18周岁并负担其抚养教育费。孩子成人后,随夫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亲属欠被告黄爱林债务8800元,由原告郑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黄爱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化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