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家忠,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建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