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商)初字第26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商超与代雨浓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超,代雨浓,王光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26494号原告商超,男。被告代雨浓,女。委托代理人路民,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宇,男。委托代理人路民,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超与被告代雨浓、王光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超诉称:2012年11月25日,代雨浓、王光宇(甲方)与商超(乙方)签订《停车场承包合同》,甲方承诺将莲花池东路4号至6号停车场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价格总计22.5万元;合同期间为2年,自2012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5日;等等。合同签订后,商超向代雨浓、王光宇交纳了22.5万元。2013年1月27日,商超接手停车场开始经营,随后就发现该停车场没有任何手续和备案,根本无法正常经营。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代雨浓、王光宇向商超返还承包费22.5万元及利息(以22.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诉讼费由代雨浓、王光宇负担。本院认为:2013年8月24日,商超以代雨浓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报案,称代雨浓将海淀区小马厂物美门前停车位转租给商超并收取定金67500元,2013年1月18日商超与代雨浓签订承包合同并交承包费157500元,后证实此停车位没有经营手续。北京市海淀分局于2013年11月28日出具立案决定书,对商超被合同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代雨浓于2013年12月18日被拘留,于2014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12日因取保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本案与公安机关认定具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故本案合同纠纷,尚不具备民事案件的审理条件,对商超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三十八元,原告商超已预交,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盈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妍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