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宜昌亲河船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福旺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59号申请人:宜昌亲河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献福路68号。法定代表人: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家港福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花苑312幢。法定代表人:黄永江,总经理。申请人宜昌亲河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港福旺物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福旺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张家港港区支行的47×××03账户存款人民币7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亲河船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宜昌亲河船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福旺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张家港港区支行的47×××03账户存款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杨国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邓焱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