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50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1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