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葛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927号原告葛某甲,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原告葛某甲诉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郜占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甲、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甲诉称,原告葛某甲与被告孙某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葛某乙。因婚前双方之间互相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1月被告带着女儿离家到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6月,经官厅司法所给予调解,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女儿葛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育费,后因被告不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而失败。基于上述原因,表明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孙某辩称,原告葛某甲与被告孙某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葛某乙。婚前相处时间不是很长,相互了解不够,但婚后感情尚好。女儿出生后原告受其母挑唆曾多次与我吵架,2014年11月原告被迫带着女儿离家到娘家居住,现在沙城租房居住。期间原告从未过问孩子,也未给花一分钱,孩子尚小,我无法工作,只能借钱养活女儿,2015年4月上班后好转。2015年6月经官厅司法所给予调解,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女儿葛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育费,我担心孩子跟了他会受委屈,因而后悔把女儿给了他,被告要求女孩葛某乙随被告孙某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支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结婚证两份,以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葛某甲与被告孙某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葛某乙。2015年6月经官厅司法所给予调解,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女儿葛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育费。被告担心孩子跟了原告会受委屈,因而翻悔。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甲提出离婚,被告孙某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孩葛某乙,从原、被告分居开始一直随被告孙某共同生活且目前女孩葛某乙尚不满两周岁,应随被告孙某共同生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葛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婚生女孩葛某乙随被告孙某共同生活,从2015年8月开始,原告葛某甲每月给付女儿葛某乙抚育费人民币255元,至女儿葛某乙18周岁。即每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一年的抚育费人民币3060元。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郜占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永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