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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州大陆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与张亚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大陆创业控股有限公司,张亚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80号原告:广州大陆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向荣。委托代理人:吴海洋,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被告:张亚越,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大陆创业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大陆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州大陆创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大陆创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1166.50元,由原告广州大陆创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邓小斌审判员  蔡永辉审判员  伍颖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