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曾新专与邱自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新专,邱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170号申请执行人曾新专,男。被执行人邱自辉,男。申请执行人曾新专与被执行人邱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邱自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自辉履行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35198元,但被执行人邱自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邱自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自辉银行存款351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