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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黄中石墨制品厂与上海润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黄中石墨制品厂,上海润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472号原告上海黄中石墨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X冠,厂长。被告上海润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黄中石墨制品厂诉被告上海润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浦雪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