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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知民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宁县恒信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星地新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恒信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星地新沟店,住所地阜宁县新沟镇新胜路95号。负责人季海专。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恒信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星地新沟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