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4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薪仰、陈姿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薪仰,陈姿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487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48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汉熊,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薪仰,男,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陈姿蓉,女,1977年7月26日,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彭祖路***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薪仰、陈姿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1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薪仰、陈姿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陈薪仰、陈姿蓉偿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78,607.7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1,99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薪仰、陈姿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逾期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薪仰的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XXX号XXX-XXX室、XXX号XXX层、XXX-XXX室等多套房屋的拍卖款183,176.7元。经本院查阅相关案卷,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薪仰在本院所有未履行的执行案件,现不知去向;二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社保登记;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欣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薪仰、陈姿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