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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玉侠、殷福祥、吴廷玉、刘玉华、张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玉侠,殷福祥,吴廷玉,刘玉华,张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066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井瑞,男。被告周玉侠,女。被告殷福祥,男。被告吴廷玉,男。被告刘玉华,女。被告张艳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玉侠、殷福祥、吴廷玉、刘玉华、张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玉侠、殷福祥、吴廷玉、刘玉华、张艳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殷福祥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元栈支行,账号520270121000030910,工资每月冻结2000.00元,至满63000.00元,予以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