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某甲申请执行徐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女,住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法定代理人:周利容,女,现住夹江县漹城镇,系徐某甲之母。被执行人:徐某乙,男,住夹江县甘江镇。本院在执行徐某甲申请执行徐某乙抚养费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额12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某乙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某甲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1200元。上述和解协议已于2015年8月18日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薛山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科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