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秦月婵与苏剑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月婵,苏剑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秦月婵。被告苏剑东。原告秦月婵诉被告苏剑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月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剑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月婵诉称,2013年5月被告苏剑东向我借了2.2万元现金,当年9月被告还了我1万,2014年1月29日又还了7000元,剩余5000元一直未偿还,并于2014年1月29日打了欠条一支,欠款拖了一年,被告迟迟不还,2015年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非但不给还打了我,此事还经派出所处理过。所以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元。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被告苏剑东给原告秦月婵打有欠条一支,欠款金额为50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一支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秦月婵与被告苏剑东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苏剑东偿还原告秦月婵欠款5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苏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丽军审判员 韩 姣陪审员 段占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田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