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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天长市金牛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夏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长市金牛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夏新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21号原告:天长市金牛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张巷村。法定代表人:丁智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九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新忠,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案受理了原告天长市金牛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长市金牛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金牛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金牛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