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明,王飞,王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堂(又名王明明),男,汉族,系被执行人王飞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明与被执行人王飞、王明堂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玉平审判员 吕虎堂审判员 杨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