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28号原告:欧阳某某,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某,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腾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