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臧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与刘春光、张付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刘春光,张付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42号原告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F5108944-6,地址栖霞市经济开发区大潘家村西。负责人梁伟,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乔涛,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光。被告张付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与被告刘春光、被告张付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25元,法院减半收取部分,由原告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