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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臧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与刘春光、张付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刘春光,张付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42号原告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F5108944-6,地址栖霞市经济开发区大潘家村西。负责人梁伟,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乔涛,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光。被告张付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与被告刘春光、被告张付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25元,法院减半收取部分,由原告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