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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熊阔成与新疆焉耆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阔成,新疆焉耆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974-1号原告熊阔成,男,蒙古族,1975年5月出生,现住新疆。被告新疆焉耆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焉耆镇新城路。法定代表人张仁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鲁沙,系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阔成诉被告新疆焉耆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阔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阔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阔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阔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丁剑波代理审判员  黄姿秀人民陪审员  马登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