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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孙宝龙申请执行康立权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龙,康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龙,男,xx84878。被执行人康立权,男,xx7308062810。申请执行人张宝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422400元,应交执行费16624元。经查被执行人康立权银行无存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