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冀成强与张尚礼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成强,张尚礼,孙学飞,山东省垦利汽车工业贸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370-1号原告冀成强。被告张尚礼。被告孙学飞。被告山东省垦利汽车工业贸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成强诉被告张尚礼、孙学飞、山东省垦利汽车工业贸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尚礼驾驶的鲁E***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牌:鲁ED1**挂)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尚礼驾驶的鲁E***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牌:鲁ED1**挂)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