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甲英、李艳阳与宜章县杨梅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甲英,李艳阳,宜章县杨梅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李甲英,女。申请执行人李艳阳,男。被执行人宜章县杨梅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欧强彬,该镇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宜章县杨梅山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宜章县杨梅山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章县杨梅山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128034元或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章县杨梅山镇人民政府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