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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郝照东与刘占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照东,刘占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郝照东,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国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彬,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占民,农民。原告郝照东与被告刘占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照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国军、刘彬、被告刘占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照东诉称,原告住宅位于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宅院东邻一条南北走向、5米多宽的胡同,被告住宅位于该胡同的东侧。2014年9月19日下午,被告欲在该胡同中间开挖渗水井,原告发现后上前制止,由此双方发生纠纷,随后被告运来了破砖烂瓦、废旧木头、石子、碎玻璃等杂物堆放在胡同中间,同时在杂物旁开挖了一个一平方米见方、三尺多深的坑池。被告的侵权行为至今已经长达五个多月,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并经涞城村委会、三台镇政府、三台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清除堆放在胡同里的杂物并填平土坑,将胡同地貌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占民辩称,门口这块地是我换来的,我盖上房子后,在门口这条道上打了一口渗水井,由于时间久了,里面的水满了,我想重新打,原告不让,而且把一辆报废车堵在我家门口四个月之久。原告也有其他的通道可以通行,原告经派出所、村里都调解过,但没有调解成,我的意思是让我也走北面的道,北面的道是原告个人的,原告不同意,在挖井的地方放着几根檩。原告郝照东提交了下列证据:一、2015年1月23日由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2015年2月2日由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村民委员会及安新县三台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两份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妨害行为,侵害原告通行权的事实。平面图一张,显示涉案胡同周围的现状及涉案胡同是原告唯一通道的事实。立案之前拍摄的照片3张,证实被告在涉案胡同堆放杂物的事实,同时证明该通道是原告外出的唯一通道。打印的照片4张,于2015年3月17日拍摄,证明目的同证据三。原告与郝克宁、刘占民所签协议,证明原告用自有宅基地向被告换取了纠纷路段的永久通行权利。被告刘占民质证称,对证据一不认可,上面没有写明地方是我的;证据二证实现在房屋及胡同现状对,这条路不是原告唯一的通道,他自己有道;对证据三、四照片反映的现状无异议,是原告唯一的通道不同意;对证据中换取的东西道的通行权我认可,南北道的通行权我不认可,证明中的东西道是我和郝克宁两个人的。被告刘占民提交下列证据:一、2005年元月30日郝克宁换地证明一份及郝克宁20**年3月1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打渗水井的这块地是我和郝克宁换的及这块地是我的。二、2015年3月10日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原告将车堵在被告家门口的事实。原告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他们没有到庭作证,这份证明没有显示其与发生排除妨害的地段有关联。对证据二认可,但是于2014年11月已经将车开走了,直到现在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村民。原告郝照东住宅于2005年建造,被告刘占民住宅于2006年建造,原告郝照东住宅位于被告刘占民住宅的西北侧,中间隔有一条南北通行的走道。该走道北端自原告郝照东宅院东侧门口起,向南延伸与一条东西方向道路连接通向村内。原告郝照东自2006年起一直在该南北走道通行。原、被告宅院坐落的土地原均为自留地,双方宅基地及所建房屋均无使用权证。2014年9月19日,被告刘占民在该南北走道上挖一渗水坑,原告进行阻止,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被告刘占民在渗水坑周围堆放木头等杂物,致该走道至今无法通行。现原告郝照东自其南邻郝永奇空宅基地上出行。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与双方陈述及提交的照片现状一致。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对郝永奇做询问笔录一份,内容为:郝照东住宅前面的空宅基是本人的,空宅基地北面紧邻郝照东宅院,西侧系其儿子住房。如郝照东不在其空宅基地上通行,则无法出入。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对梁广志、张老池做询问笔录一份,二人证明三台镇涞城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是村委会出具的,当时二人参与过调解,但未调解成功。原告郝照东对勘验笔录及两份询问笔录均无异议,并称郝永奇笔录证实原告现出行走的是宅基地,涉案走道是唯一通道。被告刘占民对勘验笔录无异议,称郝永奇的笔录能够证明郝永奇让原告走他的宅基上的道,对梁广志、张老池询问笔录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示意图,郝永奇、梁老广、张老池询问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刘占民挖渗水坑处的通道,虽有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村民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证实系原告出行的唯一通道,但原、被告所建房屋及所对应的宅基地均未取得行政部门颁发的使用权证,且未提交其具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其他证据证实。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时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被告刘占民称挖渗水坑处的走道属于其所有,提交了郝克宁证明两份,原告郝照东对两份证明均不认可;原告郝照东称挖渗水坑处的道原系被告刘占民的,因被告刘占民盖房时占用了原告的地,原告因此换取了涉案走道的通行权,对此原告提交郝克宁与原、被告共同签订的证明一份,被告刘占民对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协议涉及的道系东西走道。双方对此陈述不一致,各自提交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双方在未对其所建房屋、宅基及争议走道经行政机关确认权属之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应先行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照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侯 杰人民陪审员 马 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柳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