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黄永亮与瓮泽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亮,翁泽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531号原告黄永亮,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翁泽堂,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亮与被告翁泽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原告黄永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建新人民陪审员 王 宠人民陪审员 张蕊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