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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焰,赵昱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2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焰,男,1965年7月1日出生,北京次渠巨龙石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永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昱寰,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晶通达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再审申请人黄焰因与被申请人赵昱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焰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并不存在《厂房租赁签约定金协议》,该协议在另一案子中,与本案无关。本案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的目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宿舍及办公室,该行为违背了北京市相关规定,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判决错误理解了西直河村委会《通告》的内容,客观上以判决的形式支持了违法建设行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中关于《合同法》等引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与本案事实完全不相符,却规避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忽视了我的先履行抗辩权。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黄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