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正非与苗家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正非,苗家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宋正非,居民。被告苗家举,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正非诉被告苗加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正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正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正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正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