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亮林晓东杜林张欣怡诉被告林晓军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林晓东,杜林,张欣怡,林晓军,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957号原告张亮。原告林晓东。原告杜林。原告张欣怡。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林晓军。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全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林晓东、杜林、张欣怡与被告林晓军、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杜林、张欣怡、林晓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杜林、张欣怡、林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