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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运平、刘娜与西安市莲湖区潘家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平,刘娜,西安市莲湖区潘家村村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893号原告张运平,男,汉族,2008年7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娜,系张运平母亲。原告刘娜,女,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张豪,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潘家村村委会。负责人惠印才。委托代理人李辉,陕西隆盛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平、刘娜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潘家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平、刘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平、刘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平、刘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全部退回原告张运平、刘娜。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