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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胜达现代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胜达现代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022号原告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前珠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皋荣蓉,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胜达现代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分区阳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延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胜达现代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