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在稳与陈朝根、龙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在稳,陈朝根,龙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11号申请人陈在稳,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申请人陈朝根,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申请人龙小凤,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在稳与被告陈朝根、龙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在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朝根拥有的址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202弄1号413室的上海韩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28万元的股权或陈朝根名下的存款28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确保今后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人陈在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朝根拥有的址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202弄1号413室的上海韩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28万元的股权或冻结陈朝根名下的存款2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良清审判员 黄田中审判员 王振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