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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秦某某被告付某甲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付某乙(2008年6月3日出生)。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动手殴打原告,且被告不及时偿还原告父亲的借款,原、被告常常因此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按撤诉处理。现原、被告已分居长达两年,且被告这两年也没有尽过父亲、丈夫的责任,原、被告确已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付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至付某乙十八岁,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付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及婚生子情况属实,其他不属实。被告在2011年拿了原告父亲的钱,但被告并不是拿钱去玩,也是为了把日子过得更好,借钱的第二年被告就给原告的父亲还了3万元,当时被告在城里取了钱,和原告父亲一起到乡里银行还的钱,还款的条子原告父亲拿走了。借钱后银行的利息一直是被告偿还的。婚后被告只打过原告一次,夫妻过日子吵架打架是很正常的,诉状说的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付某甲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7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6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付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2015年3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姻是夫妻之间情感依附与寄托之所在,需要双方的共同呵护。婚姻能否维系,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付某甲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亦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双方应予珍惜。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但并未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应当正确处理家务琐事与夫妻间的关系,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相尊重,并多加交流与沟通,使夫妻间的感情融合和睦,为子女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秦某某诉请与被告付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旭华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新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