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前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耿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前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石爱国,衡水市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案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建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