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玉女申请执行徐俊利、王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王来祥,徐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95-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女,女,汉族,56岁。被执行人王来祥,男,汉族,46岁。被执行人徐俊利,女,汉族,45岁。申请执行人张玉女申请执行徐俊利、王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5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来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来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