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即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墨市温泉镇海东纸箱厂与即墨市中德物资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温泉镇海东纸箱厂,即墨市中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即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温泉镇海东纸箱厂。被执行人即墨市中德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温泉镇海东纸箱厂与被执行人即墨市中德物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999)即经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