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蔡鑫煜与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渐进光学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鑫煜,丹阳市渐进光学有限公司,镇江禾创光学有限公司,丹阳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东风村。法定代表人庄晓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鑫煜。原审被告丹阳市渐进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徐东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荣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镇江禾创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徐东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荣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丹阳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埤城镇祈钦村。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鑫煜及原审被告丹阳市渐进光学有限公司、镇江禾创光学有限公司、丹阳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理员孙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