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文源与刘瑞娥、邓剑涛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34号原告陈文源,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谢世炀,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娥,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邓剑涛,男,199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邓秀麻,女,194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源诉被告刘瑞娥、邓剑涛、邓秀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源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文源负担。审判员江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笑平(代) 来自: